【猇法说法】同居期间的转账是否能认定为借款?
作者: 猇亭法院 时间:2024-12-24 阅读:357
同居恋人之间存在多次金钱转账,却没有充足证据证明这些钱是借款。分手后,两人因还钱问题对簿公堂。那么,这些转账到底是不是借款,法庭又将如何认定?猇亭法院就审结了这样一起民间借贷案件。
案情回顾
原告青青与被告小刚恋爱,二人从2017年开始同居,期间,双方有多笔资金往来,小刚因偿还个人债务向青青借款,并向青青出具欠条,载明小刚向青青借款10万元。就这样持续交往五年后,两人感情破裂分手,青青向其索要欠款无果,故诉至法院。庭审中,小刚辩称该欠条是情侣之间发生矛盾时为安抚青青被迫出具的,并非事实。
双方是否存在借贷关系?
法院审查了双方的聊天记录、转账明细后认为,小刚在聊天记录中承认借钱是为了偿还债务,小刚也出具过欠条,双方存在借贷关系。关于借款数额问题,不能简单按照借条和欠条金额做出认定,根据青青提供的证据可以认定青青出借给小刚6万余元,不足以证明借款金额有10万元,故法院最终判决小刚应向青青偿还借款本金6万余元。
小刚不服判决提起上诉。
是借款还是共同开支?
二审时,小刚向二审法院提交了新的转账记录,拟证明其向青青的转账金额多出6万元,是偿还的借款。针对该笔证据,青青辩称以上转账系二人共同生活期间的日常开支,不是偿还借款。二审法院认为,二人同时存在同居关系和借贷关系,转账记录只能证明双方存在金钱往来,无法直接认定是用于共同生活开支或者是借贷,因小刚无法对该转账已达成还款的合意进行举证,故法院不予采信。最终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的成立需要双方存在借贷合意,并有款项交付的事实。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它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恋爱阶段男女经济往来频繁,形成了复杂的法律关系,大家一定要增强法律意识,恋爱、同居关系、基于信任未签署借款协议或书面借据等,其均不能作为双方之间的往来款就是借款的直接证据,更不能替代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起到的证明作用。因此,请务必留存必要的借贷证据,减少因恋爱关系结束引发的金钱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