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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卖骑手配送时受伤,谁来赔偿?

作者: 猇亭法院     时间:2023-08-17 阅读:4263

外卖骑手为民众购物提供极大的便利,在城市的大街小巷里,随处可见的是他们骑着电动车忙碌的身影,随之而来的是安全问题。当他们在送货途中出现意外,由谁来承担赔偿责任呢?

 

案情简介

原告小邹(化名)通过美团平台注册成为美团众包骑手,从事美团外卖配送工作,与被告某外包公司签订《网络配送员协议》,约定小邹根据外卖平台完成送单任务后获得外包公司提供的相应服务费用。同时,该外包公司在保险公司为骑手小邹投保了众包骑手专项保险,骑手接单后被扣的保险费,由外包公司支付给保险公司。某日,小邹在配送途中因车轮压到路中石子致电动车侧翻,小邹被摔翻到路边石块上受伤,住院费用共花费了5万余元,统筹支付3万余元,张某自行支付1万余元,经司法鉴定其伤残等级为九级。小邹将外包公司、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外包公司赔偿各项损失30万余元。

现原告要求外包公司给予赔偿,但外包公司认为双方之间不存在劳务关系,是承揽合作关系,该起事故是张某自身过错导致,同时保险公司已经进行理赔,外包公司无需再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

法院围绕双方争议焦点,审理后认为:

关于双方之间的关系。小邹与外包公司签订《网约配送员协议》后,外包公司接受小邹提供的餐饮配送服务劳务,并对小邹进行一定范围内的管理,对小邹完成的劳务进行计量、考核,并根据结果实施奖惩,发放劳务报酬,二者之间系劳务关系。

关于责任承担问题。本案中,原告小邹作为骑手,对骑车安全有高度注意义务,现小邹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不慎摔伤,其自身存在过错,承担40%的责任;外包公司作为接受劳务的一方即雇主,对提供劳务一方有进行安全教育、安全培训、安全管理的义务,被告未履行该义务,亦存在过错,承担60%的责任。

同时,人身意外伤害险专属于被保险人小邹,而非以外包公司为被保险人的雇主责任险,小邹获得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理赔,不能替代或减轻外包公司的赔偿责任。

综上所述,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判决被告外包公司赔偿原告小邹经济损失、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18万余元。

 

法官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接受劳务的一方要尽到安全保障、提示等义务,提供劳务的一方自身也要注意安全防护,避免发生人身损害,关键时也能将损害程度降低。本案涉及的外卖服务是一种新的市场交易业态,本案的审理对于平衡新型劳工关系之间的利益作出了一定的探索和尝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