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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一民警受贿获刑

时间:2020-07-24 阅读:2212

近日,猇亭法院对被告人梁某受贿案宣告一审判决,被告人梁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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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09年,被告人梁某在宜昌某派出所工作期间,认识了黄某(黑社会性质组织的主要成员,另案审理)。2012年梁某调至宜昌某公安分局法制大队工作,仍经常与黄某等人一起吃喝玩乐。

2014年5月,梁某获悉借款给黄某可以获得高额利息,遂向黄某表示有意借款给他,黄某在并无资金需求情况下,为了维护好与梁某的关系,答应了梁某的要求。

之后梁某将30万元存入黄某指定人员的账户,从2014年7月至2017年12月,黄某安排人按月利率3%每月支付梁某9000元利息,2018年1月至12月,变更为按月利率1%支付梁某每月3000元利息,共计支付利息41.4万元。

期间,在黄某示意下,其组织成员多次找被告人梁某帮助查询部分债务人、担保人等公民个人基本信息,以便非法催收债务。梁某明知将公民个人信息提供给他人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仍利用公安平台帮助查询并提供公民个人基本信息。

被告人梁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在调查期间,梁某的家人为其退回赃款41.4万元。

法院判决

猇亭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梁某给黄某借款30万元是为了获得高收益,其目的是违法的,黄某支付梁某相应借款利息是看中梁某警察身份,利用梁某警察身份为其提供帮助,且梁某利用其特定身份,也为黄某等人提供了帮助即查询并提供相关公民个人基本信息。梁某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贿赂,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结合梁某坦白、自愿认罪认罚、全部退赃等情节,猇亭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