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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钱不还竟辩称借条是伪造的?法院:谁主张 谁举证 否则不予采信

时间:2023-11-14 阅读:3255

借条作为日常生活中常用的表明债权债务关系的书面凭证,一般由借款人书写并签章,若借款人写了借条事后却说借条是伪造的,这种情况该如何认定?

不久前,猇亭法院审结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法官依法认定借款人出具的借条合法有效,借款人应按借条所载明的金额承担还款责任。


案情简介

原告小王与被告小旭系朋友关系,2014年1月27日,小旭向小王借款1万元,并给小王出具了一张借条,约定还款期限为90天,同年3月,小旭偿还给小王借款本金5000元。2014年12月,小旭又向小王借款5000元,又给小王出具了一张借条,约定还款期限为1年,出于对小旭的信任,两次借款均为现金现场交付。此后八年间,小王经常通过电话进行催收,而小旭却以各种理由进行拖延,至今仍未清偿全部借款,无奈之下,小王只好向法院提起诉讼。

 

审理过程

原告小王提交了相关证据材料后,本以为可以顺利追回欠款了,谁料到,在法官主持庭前调解时,小旭却一口咬定第一张1万元的借条是伪造的,认为此借款不成立,法庭调解双方各执一词,此次调解以失败告终。

针对此案最大争议焦点:2014年1月27日的1万元借条是否真实?法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小旭辩称该笔借条是伪造的,就应当提供证据证明该主张的事实主张,然而小旭既未提供其他相应证据,又明确表示不申请对该借条进行笔迹鉴定,则应由小旭承担不利的后果,故法院对小旭的该项主张不予采信,对该份证据予以认定。最终判决小王、小旭双方的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小旭应按双方的约定返还借款本金并支付利息。

 

法条链接

根据民事诉讼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 原告仅依据借据、收据、借条等债权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已经偿还借款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存续承担举证责任。

被告抗辩借贷行为尚未实际发生并能作出合理说明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借贷金额、款项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以及证人证言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查证借贷事实是否发生。

 

法官寄语

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大都发生在熟人、朋友间,一方出于好心与信任借钱给另一方,借款人应该信守承诺,及时还款,拒不还款还否认借条真伪,不仅会让基于信任而建立的亲密关系破裂、双方产生矛盾,更会影响自己的个人信用,其后果必会得不偿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