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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猇法说法】财产保全务必谨慎 错误致损反赔30万

作者: 马丽     时间:2023-05-17 阅读:1149

近日,一起因错误保全引起的损害责任赔偿案件终于审结完毕。

案件经过

20188月A公司与B公司签订了《机电安装工程专业分包合同》。2021年1月,双方在工程款核算时发生纠纷,A公司B公司提起诉讼,在上述案件诉讼过程中,A公司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申请保全B公司名下的800万元财产或现金。

为此,保险公司院出具《保单保函》一份,载明如A公司申请财产保全错误,由其在责任限额内赔偿B公司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2021年12月,法院经审查后发现,A公司提供的合同系不真实合同,其所主张的部分诉讼请求不具有事实依据,据此,院依法判决驳回了A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该判决作出后,A公司不服向级法院提出上诉。级法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实体处理恰当,遂驳回A公司的上诉,维持原判。

2022年6月7日,因原案终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根据B公司的申请,依法解除了对B公司银行存款的冻结保全措施。2022年9月,B公司以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损害责任为由,到猇亭法院起诉A公司和某保险公司,要求二被告赔偿因财产保全导致的经济损失34多支付的工程款42元。

经法院审理后,判决被告A公司赔偿B公司财产保全的经济损失30万余某保险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A公司不服判决,再次上诉到上级法院,上级法院二审查明A公司的上诉请求部分成立改判由某保险公司赔偿B公司财产保全的经济损失30万余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过错责任原则】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  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法官说法

财产保全制度的立法目的是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法院裁判的顺利执行。申请诉讼财产保全是当事人的权利,但当事人也要为错误申请承担相应的责任。

在财产保全中,申请人通常申请法院对被申请人的资金、实物等进行冻结、查封或扣押,由此限制了被申请人对其所有物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造成一定的直接或间接损失。本案中,A公司保全申请限制了B公司的资金流转,造成了其损失,理应赔偿。

这也再次提醒我们,申请人在申请财产保全时应采取审慎的态度,不得滥用诉讼权利损害被申请人利益。本案的审理有效保护了被错误保全一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制裁了另一方当事人滥用保全权利的不当行为,对此后该类案件的审理具有借鉴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