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刑罚款受重处 坚决不开泄愤车
时间:2020-09-01 阅读:1996
2018年12月10日0时许,被告人张明驾驶一辆小型汽车,在宜昌猇亭某餐馆路门前发现被害人周华(另案处理)驾驶小型汽车载着自己妻子王雪从车旁驶过,张明怀疑妻子与周华有不正当男女关系,遂驾车沿路追逐周华酒后驾驶的小型汽车,欲强行将周华所驾车辆逼停泄愤。
在加速追逐过程中,张明数次驾车撞击,周华所驾车辆后保险杠、后备箱等处,而周华为躲避张明的追赶,操作不当造成车辆失控,与停在道路一侧的两辆车相撞,周华所驾车辆也侧翻倒地,并造成周华本人受伤。
经鉴定,被撞三车辆损失合计12万余元,周华所受外伤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案发后,张明主动拨打报警电话并留在现场参与救助,积极配合公安机关调查,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主动赔偿被害人周华等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法院判决
猇亭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结合张明自首、已赔偿、自愿认罪认罚、悔罪等情节,猇亭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张明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本文当事人均为化名)
危险驾驶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危险驾驶罪是指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定额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