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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罚款受重处 坚决不开泄愤车

时间:2020-09-01 阅读:1996

2018年12月10日0时许被告人张明驾驶一辆小型汽车在宜昌猇亭某餐馆路门前发现被害人周华(另案处理)驾驶小型汽车载着自己妻子王雪从车旁驶过张明怀疑妻子与周华有不正当男女关系遂驾车沿路追逐周华酒后驾驶的小型汽车欲强行将周华所驾车辆逼停泄愤

在加速追逐过程中张明数次驾车撞击周华所驾车辆后保险杠、后备箱等处而周华为躲避张明的追赶操作不当造成车辆失控与停在道路一侧的两辆车相撞周华所驾车辆也侧翻倒地并造成周华本人受伤 

经鉴定被撞三车辆损失合计12万余元周华所受外伤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案发后张明主动拨打报警电话并留在现场参与救助积极配合公安机关调查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主动赔偿被害人周华等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法院判决

猇亭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结合张明自首、已赔偿、自愿认罪认罚、悔罪等情节猇亭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张明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本文当事人均为化名)

危险驾驶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危险驾驶罪是指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定额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