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嫌危险驾驶!2019年猇亭已有34名醉鬼被判刑!
时间:2019-10-25 阅读:1624
截至10月下旬, 猇亭法院今年已办结危险驾驶案34件,占已结刑事案件近半数!“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不应该只是一句口号,而应该成为一种日常。
本周,小法带大家一起看看以下几宗危险驾驶罪案。
案例一
2019年1月1日17时许,被告人胡某在高家店村其同事赵某家吃喜酒时,饮用了约3两白酒,后驾驶无号牌两轮摩托车回家。胡某驾车行至机场路与先锋路匝道交接路段时,与罗某驾驶的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胡某自己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鉴定,胡某血液酒精含量为178.95mg/100ml。交警部门认定,胡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胡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并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胡某系自首,已赔偿对方损失,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理。据此,依法判决:被告人胡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胡某醉驾=自己受伤遭受痛苦+赔偿对方损失+受处罚金+获刑,可谓是人吃亏,钱受损!
案例二
2019年7月7日20时许,被告人邓某醉酒后驾驶两轮摩托车,沿猇亭大道行驶至宜化路至南玻路100米处,与覃某驾驶的重型罐式货车发生碰撞,导致邓某自己受伤、两车受损。经鉴定,邓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64.3mg/100ml。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邓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并负事故主要责任。邓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且邓洲远自愿认罪认罚,对其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据此,依法判决:被告人邓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邓某醉驾=自己受伤+承担刑责!
案例三
2018年11月8日中午,被告人李某在家中吃饭时饮酒。当日13时55分许,被告人李某无证驾驶小型轿车,沿七里冲路由北向南行驶至猇亭大道交叉口时,被公安机关查获。经抽取李某的血液送检,其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34.1mg/100ml。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李某曾因无证和酒后驾驶机动车被给予行政处罚,再次无证醉酒驾驶机动车,应当从重处罚,但李某自愿认罪认罚,相关工作单位和社区居委会也出具相关证明,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据此,依法判决:被告人李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提醒
危险驾驶是严重的交通违法犯罪行为,社会危害性极大。一滴酒,一场祸!提醒广大驾驶人:酒后驾车害人害己,切勿抱有侥幸心理,以身试法!
酒精的危害
1、触觉能力降低。饮酒后驾车,因酒精麻醉作用,人的手、脚触觉较平时降低,往往无法正常控制油门、刹车及方向盘。
2、判断能力和操作能力降低。饮酒后,人对光、声刺激的反应时间延长,从而无法正确判断距离和速度。
3、视觉障碍。饮酒后会使视力暂时受损,视像不稳,辨色力下降,因此不能发现和正确领会交通信号、标志和标线。饮酒后视野还会大大减小,视像模糊,眼睛只盯着前方目标,对处于视野边缘的危险隐患难以发现。
4、疲劳。饮酒后易困倦,表现为驾车行驶不规律,空间视觉差等疲劳驾驶行为。不仅如此,酒后驾车的后果你更是承担不起!
酒后驾车的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