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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猇法说法】刷抖音却把自己刷成被告?原因是....

时间:2024-01-09 阅读:1402

“本人已深刻认识到网络并非法外之地,对原告造成的伤害深表歉意,希望大家引以为戒,谨言慎行...”1月8日,因一条抖音评论引起的名誉权纠纷终于画上句号,被告在抖音平台公开向原告发布了致歉声明,究竟怎么回事?一起来看看。  

案情回顾

苏某经营着一家售卖玉石的店铺(以下简称玉石馆),一天,苏某在自己的抖音号上发布一则“教大家加工饰品时如何避免被掉包”的短视频,苏某在视频中讲述了其好友带石料去某店里加工手串结果被调换材料的经历。

网友杨某、黄某刷到该视频后,在苏某抖音评论区相继评论,明确表示视频中所说的调换材料的店铺是李某的玛瑙店。李某经他人提醒后前去查看了案涉视频和相关评论,及时录屏并保存了相关证据,并要求苏某在评论区澄清事实。眼见评论区起了争执,评论者杨某便删除了自己的评论,而此时,该视频的浏览量已达到4800余次、评论60余条,给李某造成了一定的困扰,李某随即到法院起诉了苏某、杨某、黄某三人。

法院审理

法院受理案件后,承办法官根据原告李某申请向抖音平台发出通知,抖音向法院提供了侵权人抖音号的注册用户信息和案涉视频、评论信息。

法院认为,民事主体的人格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那么各被告是否侵犯了原告的名誉权呢?

苏某虽然是视频发布者,但其只是单纯披露了石料加工行业中存在的问题,并未针对某特定对象,并无侵犯他人名誉权的故意,也不构成与杨某、黄某共同侵权的意思联络,故不宜认定其侵犯了原告的名誉权。

而网友杨某、黄某对案涉视频发布的评论,具有明确的指向,且玩石圈本就是地域性较强的小圈子,圈内人很容易理解到指向的对象。杨某在评论中点名“玛瑙店”致使浏览过该视频的网络用户会对玛瑙店产生负面印象,且并没有相关证据证明其评论为事实;而黄某同样在没有证据的情况下,附和杨某的评论,二人的行为侵害了原告名誉权。

最后法院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判决被告杨某和黄某在抖音平台上发布致歉声明,向原告李某公开赔礼道歉并置顶三日,各赔偿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费用400元。

被告不服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依法维持原判。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一十条第二款规定: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名誉权和荣誉权。

第一千零二十四条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第一千零三十四条规定 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

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各种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健康信息、行踪信息等。

个人信息中的私密信息,适用有关隐私权的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法官提醒:网上冲浪要健康,发表言论需谨慎。网络并非法外之地,言论自由应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基于客观事实去表达和评价是言论自由的界限,但不可为博人眼球而触碰公序良俗的底线,甚至逾越法律的红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