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猇亭法院审结首例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纠纷案

时间:2014-07-17 阅读:9899

   

日前,亭法院对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峡东山支行与被申请人湖北全阳磁性材料制造有限公司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纠纷一案进行进行审查,合议庭当庭裁定:对被申请人位于宜昌市亭区南部工业区桃子冲路北侧面积392269.31平方米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及该土地上的建筑物准予采取拍卖、变卖等方式依法变价,申请人对变价后所得的价款在10600万元范围内优先受偿。这是新《民事诉讼法》实施后,亭法院首例适用“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特别程序进行审理的纠纷。

2012年6月15日东山工行与全阳公司签订了《最高额抵押担保合同》,约定全阳公司为全通公司向东山工行申请贷款提供在人民币10600万元范围内的最高额抵押担保,所担保的主债权为从2012年6月15日至2014年6月14日期间的借款,全阳公司以其名下位于位于宜昌市亭区南部工业区桃子冲路北侧面积392269.31平方米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及该土地上的建筑物作为抵押担保,双方就设置借款抵押担保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到国土部门办理了抵押登记。2012年12月24日至2013年10月11日,宜昌三峡全通涂镀板有限公司分三次向东山工行申请贷款16395万元,东山工行按约定向全通公司发放了借款,其后全通公司因经营不善,未按约定偿还借款本息。据此,东山工行向亭提出申请,要求按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有关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的特别程序,裁定拍卖、变卖全阳公司公司用以抵押担保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及该土地上的建筑物,所获价款优先清偿贷款10600万元。

亭法院受理后,及时组织精干审判力量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研判,合议庭从主合同、担保物权合同、担保物权关系的证据、实现担保物权成就情形、抵押物现状等方面进行了听证式审查。通过审查认定借款事实属实,不存在争议,抵押房产已经依法办理抵押登记,其抵押权的申请符合担保物权裁定的情形,东山工行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的请求成立。最终,亭法院作出如上裁定。该裁定为终审裁定,不得上诉,裁定当日生效。

今年1月1日起施行的新《民事诉讼法》将实现担保物权的案件列入特别程序,一审终审,30天内出裁决,甚至可做到当天立案、当天审结、当天生效,且无需缴纳诉讼费用。在本案中案件从受理到审结仅用时20天,大大缩短了诉讼周期,降低了诉讼成本,更有利于债权人合法债权的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