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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费钓鱼被蜂蛰,应由谁人来担责?

时间:2018-09-25 阅读:1360

近日

孙某某与某生态园林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

在猇亭法院尘埃落定

猇亭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六条、第十六条、第三十七条之规定

判决该公司赔偿孙某某经济损失

共计5700余元

判决后,原被告均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事情起因

2017年9月24日

孙某某与同事黎某某

在某生态园林公司经营的植物园内付费垂钓

垂钓期间

孙某某与黎某某被一群毒蜂攻击受伤

孙某某受伤后在宜昌市第五人民医院住院治疗19天


资料图


诉辩意见


孙某某认为

生态园林公司在植物园内饲养过蜜蜂

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导致自己被毒蜂蛰伤

由此产生的医疗、住院伙食补助、误工

护理、交通等费用共15211.96元应予赔偿


资料图


被告认为

  虽然公司2017年6月饲养过蜜蜂,但孙某某无法证明毒蜂的来源,其受伤与公司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因此无权要求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在垂钓的地方设有安全提示牌,并在周围设有护栏,在此之前植物园从未发生毒蜂蛰人事件,孙某某被蛰伤纯属意外,并非公司所能遇见,公司已尽到了相应的安全保障责任。

  原被告双方对事故的发生均无过错,可适用公平原则解决纠纷,同意对孙某某进行适当补偿,但孙某某医疗费中医疗统筹已报销的近4000元,应当扣除。


资料图


案件焦点

某生态园林公司是否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法官认为

  1. 孙某某垂钓时被植物园内的毒蜂蛰伤的事实可以认定。这一事实,有在场证人、当天入院治疗的诊断证明等证据在卷佐证。该公司在孙某某被蛰伤前,曾在植物园饲养过蜜蜂,虽然该公司辩称在2017年6月份以后未饲养蜜蜂,但是不能排除其未将蜜蜂清理干净,导致孙某某受伤的可能。其次,植物园内种植大量植物,容易招引毒蜂在园内筑巢。从孙某某的受伤情况来看,孙某某并非被单独的毒蜂蛰伤,而是被群蜂蛰伤,根据蜂群在蜂巢附近出没的生活习性,说明蜂巢在植物园内。

  2.被告对其生产经营场所负有安全保障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障法》第七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不受损害的权利。生态园林公司接受孙某某付费垂钓,系为孙某某提供服务,因此应当保障其人身安全。

  3. 被告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该公司曾在植物园中饲养蜜蜂,应该意识到蜜蜂未清除干净,可能发生蜜蜂蛰伤人事件,因此,该公司在防范蜂类蛰伤人事件上应当承担比一般经营者更严格的安全保障义务。即使蛰伤孙某某的毒蜂并非该公司所饲养的蜜蜂,但该公司作为植物园的管理者,在其日常管理中存在管理疏漏,导致蜂巢未能及时发现,亦未能及时消除毒蜂可能对他人存在的危险,该公司也未能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因此应承担赔偿责任。

  4.孙某某的损失应据实依证据确定。医疗统筹报销的费用,孙某某不得重复主张;误工费等损失未提交证据证实,因此认定孙某某的损失为5700余元。

  据此,法官作出了前述判决。


法官提醒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此提供各类服务的经营主体要加强安全检查、安全提醒,做到安全经营,确保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中秋节、国庆节即将来临,在此也提醒消费者,公共场所中,要注意自我保护,避免意外伤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