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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猇法说法】探望权受阻?民法典来解答

作者: 猇亭法院     时间:2024-08-28 阅读:672

离异夫妇因探望孩子产生纠纷

母亲想孩子单独相处

父亲却多番阻止母子相见

探望权该如何行使?

一起来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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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顾

王女士与贺先生育有一子,后双方因感情破裂在民政局登记离婚,并在离婚协议书中明确约定婚生子由双方共同抚养,平常跟贺先生一起生活,王女士享有探望权。2024年2月以来,贺先生多次拒绝王女士探望孩子的要求,并将王女士的联系方式拉黑,但孩子也有想见母亲的意愿,王女士无奈之下便将贺先生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变更抚养关系。

承办法官了解案情后,意识到此案不能靠“一判了之来解决纠纷,否则可能进一步激化双方矛盾,更会影响孩子的身心健康,只有促使双方对探望问题达成一致意见,才能使孩子的权益得到最大保护。法官秉持说服教育与强制威慑并重的工作原则,从情理和法理的角度出发开展“面对面”调解,使双方认识到探望权是离婚后父亲或者母亲对子女的一项法定权利,母亲的关爱是孩子成长过程中不可替代的一部分,父母双方应当从孩子利益最大化的角度出发,在尊重孩子本人意愿的基础上,合情合理地行使探望权。最终在多番沟通下,双方根据孩子的学习生活等实际情况及其意愿制定了探望方案,达成了一致调解协议。

 

那么关于探望权,《民法典》中是怎么规定的呢?

 

基本原则

探望时间、方式和具体内容无论父母协商、子女决定还是法院判决,均应遵从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

一、行使探望权需优先保障未成年子女的利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探望权实质是未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一方对未成年子女的正常交往权、探视生活权。法律之所以规定父或母一方的探望权,主要因素有二:

一是为了满足父、母对子女的关心、爱护的情感需要,及时、充分了解子女的学习、生活情况,更好地履行对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二是在于加强子女与非直接抚养父母一方的情感沟通与交流,减轻子女的家庭破碎感,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和人格健全。

二、协助义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的规定,该协助义务主体是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其协助义务的主要体现为:(一)不阻碍另一方探望,不把持、不藏匿未成年子女以致另一方无法探望;(二)不教唆、不怂恿未成年子女反对、拒绝另一方探望;(三)在未成年子女对另一方探望不愿、拒绝时,应予适度的教育和鼓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六十八条 对于拒不协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的有关个人或者组织,可以由人民法院依法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但是不能对子女的人身、探望行为进行强制执行。

三、尊重八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的意见。

对于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虽然法律没有规定应征询子女的意见,但尊重和考虑八周岁以上子女的意见符合未成年人最大利益原则,其有利因素在于:八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已有一定的认知能力和水平,有相对独立的情感需求和情感表达,考虑其个人意见和想法,是尊重未成年人的独立人格权益。

关于探望权,父母应从最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的目的出发,互谅互让、减少纷争、妥善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