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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珍惜您的诉讼权利

时间:2013-08-07 阅读:8043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在诉讼中享有以下权利:

一、原告有起诉的权利,被告有答辩和应诉的权利。人民法院送达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是法律赋予被告答辩和应诉的权利。被告不签收、不答辩的,不影响案件的审理,被告丧失的是为自己辩解的权利。

二、当事人在法庭上有陈述、举证、质证、辩论和请求调解的权利。人民法院送达的开庭传票,是告知当事人须到庭参加陈述、举证、质证、辩论、请求调解,当事人无正当理由不到庭的,不影响案件的审理。是原告的可按撤诉处理,是被告的可以缺席判决。当事人丧失的是自己在法庭上陈述、举证、质证、辩论、请求调解的权利。

三、对人民法院送达的判决书,裁定书,当事人有上诉的权利。如果对裁判结果不满意的当事人拒绝签收,法院可采取留置送达的方式,将裁判文书送达。超过法定期限,裁判文书生效,当事人就丧失了上诉的权利;当事人如果拒绝在调查笔录、庭审笔录上签字,放弃的则是校对权、补充权、更正权。

四、当事人有委托代理人、提供证据、进行辩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请求调解、申请执行的权利。

以上诉讼权利,请您一定要珍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