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猇法说法】安全保障义务≠无限责任,活动中受伤谁之责?
作者: 猇亭法院 时间:2026-03-02 阅读:159
社区活动趣味多,意外摔倒却引纠纷。参加社区组织的活动受伤,是组织者的责任,还是自己的疏忽?近日,猇亭法院审结一起侵权责任纠纷案件,为这场责任之争明晰了答案。
2025年3月,某社区组织开展趣味运动会,通过社区微信群发布了活动报名条件与健康要求,并为所有参赛人员统一购买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居民夏某自愿报名参与,在游戏进行过程中不慎摔倒受伤,社区工作人员、安保人员及社区医生立即开展应急处置,及时将其送往医院治疗,垫付相关医疗费用。后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夏某以在活动中受伤为由,将社区居委会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共计178691元。
庭审中,夏某主张系按社区通知参加活动,在项目过程中受伤,社区应承担赔偿责任;社区居委会则辩称,本次活动为非营利公益活动,已尽到全面安全保障义务,夏某受伤系自身未注意安全、超体能运动所致,且赔偿金额缺乏依据,故请求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系群众性活动组织者责任纠纷,核心在于判断活动组织者是否尽到合理限度内的安全保障义务。本案中,社区居委会在活动全流程均履行了审慎、规范的保障义务:一是事前充分防范,通过方案预案、健康告知、资格提醒、购买保险等方式,提前排查和降低活动风险;二是事中严密保障,现场配备安保、医护人员,活动前强调安全注意事项、组织热身运动,项目本身强度低、风险可控,现场管理规范有序;三是事后及时救助,受伤后第一时间救治、送医、垫付费用并持续关怀,处置及时妥当。综合全案事实,社区已尽到合理、必要的安全保障义务,不存在过错或过失。因该游戏项目对抗强度不大,对参加人员体能要求也不高,夏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自愿参与文体活动,应对自身安全尽到谨慎注意义务,其受伤属于意外事件,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双方当事人服判,一审判决现已生效。
法律对群众性活动组织者的安全保障义务,以合理限度、可预见、可防范为标准,并非只要有人受伤,组织者就必须承担赔偿责任。社区在组织相关活动、发布活动通知时,应当做好充分的安全注意事项提示义务,确保活动场地及设施的安全性,活动过程中做好安全保障措施,一旦出现人员受伤,应第一时间救助,比如现场救治、拨打120电话等,事后妥善处理受伤人员。参与者在自愿参与活动时,应结合自身健康状况量力而行,增强自我保护意识,理性看待活动中可能存在的正常风险,共同厘清活动中的责任边界,既保障群众文化活动有序开展,也维护公平公正的法治环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