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猇法说法 | 欠条是“被逼写的”?法院如何判决?

作者: 猇亭法院     时间:2025-10-22 阅读:445

劳务报酬纠纷中,“欠条”常是劳动者维权的核心凭证,而雇主却以“欠条是被逼写的”逃避责任。本案中,原告手持被告亲笔书写的劳务费欠条起诉,被告却以“受胁迫写欠条”抗辩,法院怎么认定?近日,猇亭法院审理的这劳务纠纷案件中藏着农民工维权的关键“知识点”,一起看看吧。

2016年6月,被告在承包工程时,雇佣了原告从事装修工作,双方口头约定按照工作量支付薪资,因被告一直拖欠工资,原告工作两个月后便离开。2018年11月,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载明欠付原告工资18500元,并定于2018年底还清。经过多次催要被告一直未付,遂诉至法院。

庭审中,被告辩称出具欠条并非本人意愿,而是因为当时前妻与原告是同乡,为了规避麻烦,受到前妻逼迫给原告出具了欠条。

法院认为,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支付。本案中,根据原告提交的《欠条》、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并结合其庭审中的陈述,可以认定被告欠付原告劳务费18500元尚未支付的事实。被告当庭提出《欠条》系被逼所写的辩解意见,没有提供相关的证据予以证明,法院不予采信。原告向被告提供劳务后,被告理应按约支付全部劳务费用,但被告至今尚未支付,其行为已构成违约,应当承担相应民事责任,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判决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劳务费18500元。

欠条的“优先效力”需尊重,抗辩需有硬证据。欠条是双方对劳务费的书面结算,属于直接债权凭证,除非雇主能提供充分证据如胁迫、伪造等推翻其真实性,否则法院应认可其效力。本案中,被告仅口头称“被胁迫”,无任何证据支撑,且未在法定期限内行使撤销权,其抗辩不能成立。

在不存在合法真实债权债务关系情况下,受胁迫写下的欠条时,应当立即报警,并保留相关证据;还应当积极与对方沟通,找第三人在旁边作证,证明自己是被胁迫的;如确属在欺诈、胁迫情形下出具借条,建议在作出借条后一年内及时向人民法院提起撤销借条诉讼,以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劳务关系中,“口说无凭,落笔为据”是避免纠纷的关键。对劳动者而言,务必让雇主出具明确的劳务费,注明金额、用途、付款时间等结算凭证,催要时留存书面记录;对雇主而言,支付款项后需让收款人注明“款项对应哪笔劳务费”,若遇胁迫需第一时间报警或起诉撤销,切莫因“老乡情”“口头约定”忽视证据留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九条  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条  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