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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了50元 被判3年刑

时间:2019-01-18 阅读:435

【基本案情】

黄某,男,89年生,宜昌猇亭人。

2018年5月,黄某无钱还债遂起意实施抢劫,并准备了仿真手枪和电击棍,数次驾车前往宜昌市猇亭区民主路延伸段察看情况。

当月24日20时,黄某再次驾车到达该地,20时30分左右,因借款到期未还款,黄某的车辆被他人开走,黄某仍在该地继续逗留伺机作案。

25日凌晨3时许,黄某发现两辆轿车停在该处,被害人胡某等二人在车内休息,黄某遂在车旁等候伺机抢劫。

4时许,胡某朋友驾车离开,黄某即手持仿真手枪和电击棍向胡某索要钱财,胡某在其胁迫下,将一张面值50元的人民币交给黄某,黄某劫得钱财后离开。

随后胡某报警,6时20分左右,黄某在猇亭区先锋路附近被公安机关抓获。

公安机关抓获黄某时,从黄某处扣押其作案使用的仿真手枪一把、电击棍一根、手套一副、单肩包一个、抢劫所得人民币50元。

 

【裁判结果】

猇亭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黄某持凶器以胁迫方法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

关于辩护人提出黄某系抢劫中止的辩护意见,法院认为黄某持仿真枪、电击棍向胡某索要钱财,其胁迫行为致胡某的人身安全处于危险中,在此情况下胡某与被告人进行周旋,迫不得己交给黄兵50元才得以脱身,黄某的行为属抢劫既遂,辩护人认为黄某系抢劫中止的辩护意见与事实不符。

黄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系坦白,且赃物已被追回并发还被害人,结合黄某的犯罪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据此,法院判决被告人黄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作案工具仿真手枪、电击棍等物予以没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