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猇法说法】非交通事故交强险不赔?法院判了
作者: 猇亭法院 时间:2024-12-25 阅读:362
泵车施工将人砸伤
保险公司称非交通事故拒赔
近日
猇亭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案情回顾
2024年3月,杨某在建筑工地上务工时,因工地上作业的混凝土泵车的臂架突然掉落,不慎被砸伤。杨某被送往医院治疗后诊断为椎体骨折,因涉案车辆为某设备租赁公司所有,该公司为其支付了医疗费4282元。针对后续的误工费、营养费等合计2万余元的损失,杨某多次与设备租赁公司、保险公司协商赔偿事宜,均无法协商一致,遂将设备租赁公司、保险公司诉至法院。
被告设备租赁公司辩称,案涉车辆已在保险公司投保,应由保险公司理赔。
保险公司辩称,该案不属于道路交通事故,不属于交强险的赔付范围,故不予理赔。
法院审理后认为,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务工减少的收入。关于本案的责任承担问题,案涉事故车辆属于特种车辆,其主要用途在于特种作业,而不是普通的道路驾驶。特种车辆发生事故多在特殊作业过程中,不能将特种车辆的被保险范围仅限定在道路交通事故范围内。被告保险公司为案涉事故车辆承保了交强险,在相关保险合同中未明确约定该类车辆作业过程中发生事故,保险公司不予承担责任,因此案涉事故可以参照依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予以处理,应由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被告设备租赁公司垫付的医疗费,原告应予以返还。
法官说法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机动车在道路以外的地方通行时发生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赔偿,比照适用本条例。
交强险制度作为一种强制性保险,其设立的目的是以该强制性责任保险保障受害人能及时从保险公司得到经济赔偿,具有强烈的保障性。本案中,涉案事故虽不属于道路交通事故,但被保险车辆作为特种车辆,主要用途在于特殊作业而非道路行驶,且在实践中该类车辆发生事故也多是在特殊作业过程中,保险公司作为保险人理应明确清楚。若将混凝土吊车泵车的被保险范围限定在公共道路上行驶,则违背了交强险的设立宗旨,不利于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只要非道路交通事故所发生的原因和责任承担是明确的话,那么交强险就应当赔偿第三人的损失,这也与交强险立法的目的是一致的,本案中保险公司的拒赔不能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