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猇法说法】恋爱期间男方出资为女方购车,分手后这笔钱该还吗?法院这样判!
作者: 猇亭法院 时间:2026-01-22 阅读:1222
婚约未成,为女方支付的购车款能否要求返还?近日,猇亭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因恋爱关系终止引发的财物返还纠纷,判决女方返还部分购车款项。
2016年,李某(女)与刘某(男)确立恋爱关系。2022年,二人谈婚论嫁,刘某为李某支付车辆首付款14950元,后又转账3000元用于偿还车贷。后双方因矛盾分手,因未能就相关款项达成一致,刘某诉至法院,要求李某返还购车相关款项共计17950元。
庭审中,李某辩称该款项为刘某自愿赠与,不应返还。
刘某为李某支付购车款的行为发生在双方谈婚论嫁阶段,款项金额较大,明显附有缔结婚姻的目的,符合彩礼的一般属性。现双方恋爱关系终止,结婚目的已无法实现,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李某应当返还相应款项。考虑到双方恋爱时间较长,情感付出较多,酌情确定由李某返还购车款项的50%,即8975元。
彩礼作为传统习俗,其表现形式随社会发展而日益多元,除直接给付礼金外,为缔结婚姻而支付购车款、购房款等大额款项,同样具有彩礼的性质。当双方未能办理结婚登记时,给付一方请求返还此类款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关于彩礼返还的规定。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 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