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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耗子”盗水?判刑!

时间:2020-01-13 阅读:3601

近三年时间里,宜昌某生态农业公司经营者黄某,雇请王某自行接入供水部门铺设的管道内盗水使用50247立方米,价值人民币161882.28元。

近日,宜昌市猇亭区人民法院依法对被告人黄某、王某涉嫌嫌盗窃自来水公司供水案件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黄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被告人王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案情简介

2016年下半年,被告人黄某在经营宜昌某农庄期间,未经报装,擅自从农户家中分接水管供农庄用水。至2017年3、4月间,通过从农户家中给水已不能满足农庄经营需求,黄某便起意直接从供水部门铺设的管道内盗水使用,并雇请被告人王某为其安装水管。

王某根据黄某的授意,从宜昌建设水务有限公司位于猇亭区某路交叉口的供水管道上,自行接入购买黑色胶管100多米,并在农庄后院内安装水表一块。

2019年6月15日,水务公司员工在巡查时发现了该农庄盗用自来水的事实并报警。

案发后,黄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王某被抓获归案,黄某的家属代为退赔了水务公司经济损失161882.28元。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黄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经营农庄期间组织被告人王某秘密窃取自来水50247立方米,价值161882.28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应予依法惩处,综合考虑其他减轻处罚情节,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窃水也犯“盗窃罪”?

自来水是一种商品,是一种有形的财物,是经过供水企业付出许多劳动和成本的“产品”,属于企业的财产,供水企业对此享有使用、收益、处分等权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能肆意侵犯。

地下水与矿藏一样,属于国有财产。

而窃水行为,则正是侵犯了供水企业的财产所有权和国有财产所有权。就像人们到商场购买商品,不付钱就将商品偷走是一种偷窃行为一样,少数居民和一些特殊行业的经营者,如餐饮、宾馆、洗浴场所、洗车场、基建用水等,为了私利采取私改水表、私接管道、私自打井取水等措施以达到偷水省钱的目的,实质上就是一种盗窃犯罪行为,理应受到法律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