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光临 宜昌市猇亭区人民法院网站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法院新闻 >> 法院要闻

【执行动态】查封财产不翼而飞?立即拘留!

时间:2024-05-20 阅读:1621

王某徐某本是多年朋友,徐某称资金周转向王某借款20万元,过了约定时间还剩16万余元未偿还,王某遂将徐某诉至法院。经法院主持调解,二人达成调解协议,后因该徐某未能履行还款义务,遂被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猇亭法院向徐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依法对徐某名下的捞沙机、装载机、滚筒等物品进行查封,并明确告知其不得转移、出售被查封财产。执行干警在后续核查财产过程中,发现查封的部分财产已被变卖他人。

1.png 

鉴于徐某上述妨碍执行的行为,2024年5月15日,猇亭法院依法对徐某进行司法惩戒,决定对其拘留十五日,现已送至宜昌市拘留所。

“东西并不是我本人出卖的,我也不知道这是违法行为!”在扣押被执行人徐某时,徐某辩称查封财产是合伙人出卖的,并非自己。但法律明确规定,被执行人作为保管义务人应尽到严格的保管义务,保管人在履行协助执行义务时存在重大过失的,应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法院在此提醒所有被执行人: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其财产所有人已经失去了自由处分的权利,擅自处分查封物品,属于妨碍法院执行的行为,依法可以进行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四条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一十三条【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三百一十四条 【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隐藏、转移、变卖、故意毁损已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