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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化营商环境】两男子多次盗卖公司财物被判刑 法院为企业挽回损失11万余元

作者: 马丽     时间:2023-04-28 阅读:1141

“在发展阶段的企业要更加注重财物管理,扎紧制度的笼子,不要让‘有心’之人有可趁之机,我们也会为企业发展提供更加优质高效的法治服务”。近日,猇亭法院承办法官孙泽华来到某化工企业,就该企业在财物方面可能存在的管理问题现场提出意见建议。

事情还要从一桩企业盗窃案说起。

近年来,在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指示下,猇亭区聚焦破解“化工围江”问题,痛下决心实施千亿化工企业转型,推动沿江化工企业“关改搬转”,在这样的历史背景下,猇亭区某化工企业率先进行转型,于2021年4月搬迁到另一市区的工业园区内。

被告人张某、马某系该化工企业的员工,他们在2021年9月至2022年2月企业搬迁期间,采取个人作案或与其他人结伙作案的方式,多次将公司搬迁中拆除的废旧电缆线、不锈钢、铁块等运出厂区,出售给猇亭区多个个体废旧回收站,张某盗窃作案43次、盗窃数额5万余元,马某盗窃作案37次、盗窃数额6万余元。

被告人张某、马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了其盗窃的犯罪事实,案件办理期间,承办法官一方面不断加大追赃挽损工作力度,力争为企业挽回所有财产损失;一方面深入分析案情,为企业管理可能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建议,最后,被告人已全部退赃退赔并取得了被害单位谅解。

经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马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窃取公司财物出售非法获利,均数额巨大,张某、马某的行为均分别构成盗窃罪,应予依法惩处。二被告在共同盗窃中作用相当,不宜区分主从犯,按盗窃数额分别定罪处罚。二被告系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均可减轻处罚。鉴于二被告的犯罪情节,有悔罪表现,并已全部退赃退赔,依法对二被告人均宣告缓刑。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法官提醒

   法治社会犯罪无处遁形,必将疏而不漏,企业的工作人员应当以案为诫,正确对待公司财物,深知保护、爱护企业就是保护自己的家园,随意处置倒卖企业财物必将作茧自缚。同时,也提醒企业经营者,选任员工要擦亮眼睛,做好企业内部监管工作,越是在发展阶段越要更加注重财物管理规范化,共同营造可持续发展的营商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