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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室里的故事|离婚财产纠纷陷僵局 法官真情调解好聚散

作者: 马丽     时间:2023-08-24 阅读:1024

【案情介绍】

女士黄先生婚后因性格不合,长期争吵。黄先生长期在外地工作,休息也不回家,且自身沉迷赌博,对于女儿的成长和家庭也未尽到丈夫和父亲的责任,袁女士黄先生已无法继续维持婚姻状态,但双方就离婚具体的分割事项无法达成一致,遂诉至法院

 

【调解过程】

亭法院在袁女士申请起诉时征询袁女士是否有调解意向,在袁女士表示可以接受调解后,立案庭工作人员当日完成立案审核并及时与速裁庭法官联系,告知具体案情及袁女士调解意向。案件移送当日,速裁法官迅速联系调解中心委托一名调解员参与案件联合庭前调解。

根据案件类型,调解中心将案件分派给妇女儿童维权工作站特邀调解员王康荣同志。速裁法官与袁女士黄先生立即取得电话联系,详细了解案情、双方想法,并约定了庭前调解时间。

庭前调解过程中,法官依照程序查明基本事实后,调解员在法官的协助下,通过开展背对背谈心交流,缓和双方对立情绪,让大家坐下来,组织双方进行第一次调解,袁女士与杨某某经过调解员的居中调和,但仍旧子女抚养费及经济补偿问题始终无法达成一致,此时,速裁法官进入调解,向双方当事人解释司法路程、梳理法律管辖,在已查明的事实基础之上,告知法律风险,消除顾虑,最终促使双方当事人各退一步,达成一致调解意见,既保障了婚生子女在父母离婚后的生活条件,又让在婚姻关系期间承担家事家务较多的一方得到应有的补偿,该案件取得圆满结果。

 

【典型意义】

有人认为,婚姻家事纠纷的调解意义只在于消除双方家庭矛盾,达到互谅互让,从而促使婚姻管辖系向和美方向发展,但冲动离婚、激愤离婚的必经是所有离婚纠纷案件的相对少数,在当前社会发展背景下,传统婚姻观念仍然根植人们内心,司法实践中,到法院起诉的婚姻家事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已然经过了实践的拉锯,身心俱疲,更有甚者,双方在法院参与诉讼的过程中仍然无法停止暴力倾向若不顾当事人的真实意愿,强压双方暂时性和好,这样破碎家庭环境也绝不利于未成年的身心成长,甚至造成更难以挽回的人身损害结果。

本案中,经过调解员和速裁法官调和,虽然未能阻止一段婚姻最终走向终结,但在矛盾纠纷化解过程中,双方当事人最终能够在法官和调解员的调和解说下明确自身权利义务,及时遏止了暴力解决问题的倾向,反思自身在婚姻关系中的责任与不足,重新认识自我,也有助于后期建立新的、稳定的婚姻家庭关系,确保社会和谐稳定,对于未成年而言,当父母的婚姻关系终将走向终结时,冷静、合理的处理离婚关系的父母也更有助于帮助未成年人平稳过渡

同时,本案相较于普通离婚诉讼的处理而言,通过立案时征询当事人调解意见,从而将案件分流至速裁庭,速裁法官联合调解中心调解员果断开展庭前调解,在有效控制案件风险的情况下,促使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和解意见,高效快捷的化解了婚姻家事纠纷,为当事人节约了诉讼成本,减轻了诉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