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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司法利剑 护绿水青山 猇亭法院宣判一起环境污染案

时间:2020-07-24 阅读:1271

近日,猇亭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张某污染环境案,并当庭宣判。被告人张某犯污染环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

案情简介

2018年6月27日,某电子科技公司处理配胶所使用完的空化学品桶以及回收丁酮产生的废胶,安排被告人张某协助处理。

2019年7月10日,被告人张某有偿请托曾某(另案处理)帮忙雇请货车司机和工人拖运仓库的废料,曾某又请托他人联系了个体货运司机严某(另案处理)和两名工人。被告人张某违反国家规定,擅自指挥曾某等人将存放于仓库容器内的废弃有机溶剂、部分盛装过原辅料或废弃有机溶剂的包装物(圆柱形大铁罐)装上严某的货车,与曾某等人分三次运至枝江市白洋镇某村路边的山沟内非法倾倒。后容器内的废弃溶剂溢出,造成该处土壤表层严重污染。

环境保护部门及公安机关接到报案后迅速展开调查,发现现场污染物为某电子科技公司废弃有机溶剂与含有有机溶剂废物、盛装过原辅料或废弃有机溶剂的包装物共计7.14吨,系《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的危险废物,迅速进行了清理处置。2019年8月23日,被告人张某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投案。

法院判决

猇亭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违反国家规定,组织、指挥他人倾倒危险废物7.14吨,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已构成污染环境罪,应予依法惩处。结合其自首、已消除因其行为造成的损害后果、全额赔偿相关财产损失、生态环境功能逐渐恢复,并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猇亭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提醒广大市民和各企业单位

    在处理危险废物过程中,应当由专业人员收集并运送到有资质处理的部门进行处理,不能随意丢弃、倾倒、处置。如发现身边有非法处置危险废物的行为,可以拨110进行举报!